(2014)保刑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崔广福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广福
案由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408号罪犯崔广福,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雄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作出(2012)雄刑初字第20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广福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3年12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崔广福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0月6日至2013年10月16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2006年该犯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单处罚金1万元。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广福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郑 东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