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敦民初字第2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文军、吉林省延边林业(集团)黄泥河林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文军,吉林省延边林业(集团)黄泥河林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2188号原告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敦化市滨江社区沿江路。法定代表人高广岌,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宪权,职员。被告马文军,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吉林省延边林业(集团)黄泥河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市黄泥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马文军、被告吉林省延边林业(集团)黄泥河林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马文军准确的送达住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退还原告,其他费用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金明代理审判员  宋 杰代理审判员  佟圣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