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布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537号原告马某某,女,1989年3月11日出生于新疆焉耆县,回族,无固定职业。被告布某某,女,1986年1月15日出生于新疆博湖县,蒙古族,博湖县天湖湾售房部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才恩吉德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索 龙 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