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合刑执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张飞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飞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225号罪犯张飞,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嘉刑初字第9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飞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0)沪二中刑终字第1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6月至2013年9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华 琳审 判 员 汤 晓 红代理审判员 高 晓 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