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谭广辉、曾某甲敲诈勒索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广辉,曾某甲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双刑初字第23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广辉,男,30岁。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月5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0年5月11日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3月27日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3月29日移送湖南省双峰县公安局,4月25日由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南省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双峰县看守所。辩护人彭豪,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曾某甲,女,29岁,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3月27日由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湖南省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双峰县看守所。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3)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广辉、曾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30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组成由审判员钟国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彭爱军、朱帜组成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邓静出庭担任记录,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广辉及其辩护人彭豪,被告人曾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谭广辉从双峰县甘棠镇的张和平(另案处理)处学得合成PS色情淫秽裸照对政府官员实施敲诈的技术,并在张和平处获得裸照底板、敲诈信样本和银行卡。被告人谭广辉在邵阳市雍翠雅苑15幛403室内通过网络搜索政府官员照片、地址及电话号码,将政府官员头像PS到裸照底板上制作成色情淫秽照片,又从申通快递买来快递信封和快递单,按照官员地址写好快递单后,把PS裸照连同敲诈信装入快递信封内,再由妻子被告人曾某甲拿着快递信件到邵阳市快递公司张家冲快递点进行投递。被告人曾某甲在明知所寄的信系敲诈勒索的信件的情况下,分别于2013年2月28日、3月8日、3月10日通过邵阳市快递公司张家冲快递点投递敲诈信196份。敲诈信内容为被告人谭广辉自称是一市井小民以掌握被害人大量视频资料相要挟,要求收到信件的被害人向指定银行卡汇款20万元,涉案金额共计3920万元,但未敲诈勒索到财物。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的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证言;2、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谭广辉、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谭广辉系主犯且系累犯,被告人曾某甲系从犯,本案系未遂,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谭广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他发出去的敲诈信没有196封,而且不是每封信敲诈的金额为20万元,有些是一至二万元,有些是没有金额的,待对方联系后再谈金额,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谭广辉的辩护人彭豪认为,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谭广辉发出去敲诈信196封,每封信的敲诈金额为20万元,证据不足,从本案证据来看只能认定敲诈勒索未遂金额为20万元;对于不能证明收信人收到的那些信只能认定为犯罪预备,另外被告人谭广辉在今年3月23日至26日上午与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袁队长电话联系约定时间去讲清自己的犯罪事实,3月26日上午10多钟,袁队长打电话要谭广辉去其办公室,当谭广辉到该局办公大楼时即被浙江警方抓获。故应认定被告人谭广辉具有自首情节,并且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谭广辉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她帮谭广辉寄信的数量没有公诉机关指控的那么多,她认罪服法,家中尚有年幼的小孩要抚养,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谭广辉从双峰县甘棠镇的张和平(另案处理)处学得合成PS色情淫秽裸照对政府官员实施敲诈的技术,并在张和平处获得裸照底板、敲诈信样本和银行卡。被告人谭广辉在邵阳市雍翠雅苑15幢403室内通过网络搜索政府官员照片、地址及电话号码,将政府官员头像PS到裸照底板上制作成色情淫秽照片,又从申通快递买来快递信封和快递单,按照官员地址写好快递单后,把PS裸照连同敲诈信装入快递信封内,再由其妻子即被告人曾某甲拿着快递信件到邵阳市快递公司张家冲快递点进行投递。被告人曾某甲在明知所寄的信系敲诈勒索的信件的情况下,分别于2013年2月28日、3月8日、3月10日通过邵阳市快递公司张家冲快递点投递敲诈信196份。其中寄给浙江省李某甲的敲诈信内容为:被告人谭广辉自称是一市井小民,以偷拍了对方的隐私为由,要对方在收到信后两天内将20万元打到户名为曾丽的建设银行账号上,否则将有关东西寄给纪检部门,录像带上传互联网,把照片贴到对方家附近及单位周围。被告人谭广辉未敲诈勒索到财物。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谭广辉、曾某甲的本省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谭广辉、曾某甲的出生年、月、日及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2、杭州市西湖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于2013年3月26日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3年3月26日下午14时许,该局在邵阳市刑侦支队的配合下,在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内将谭广辉抓获,同日16时许在邵阳市双清区电池厂宿舍4幢2单元107室将曾某甲抓获。3、申通快递详情单证明,被告人曾某甲在邵阳市申通快递张家冲投递点共邮寄了196封信件。4、李某甲收到的敲诈信一封及所附照片证明,该信利用PS技术合成淫秽图片,以偷拍了对方的隐私为由,要对方在收到信后两天内将20万元打到户名为曾丽的建设银行账号上,否则将有关东西寄给纪检部门,录像带上传互联网,把照片贴到对方家附近及单位周围。5、证人曾某乙的证言证明:他是邵阳市申通快递张家冲投递点的一名收件员。2013年2月28日、3月8日、3月10日,有同一名年轻女性来他那里投递了比较多的快件。2月28日,那位年轻女性在他快要下班时去的,投了33封,每封12元,共收了396元。3月8日是那位年轻女性和另外一个女子一起去的,共计99封,付了1032元。3月10日是那位年轻女性带着一个小女孩在他快下班时去的,共计投了64封,收了其676元。他对每笔来投递的人员的快递单都会把它装订成册,并在最上面的那一页写上投递的时间和这笔业务所需金额。6、辨认笔录证明,曾某乙于2013年3月23日在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辨认出来投递快递的年轻女性曾某甲。7、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他是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任礎军区长的秘书。任区长从2012年7月份至今,陆续收到有人将PS技术合成的淫秽照片装入信封进行敲诈的信件。一共六、七次,而且每次的内容一样,只是邮寄地址不同。任区长平时因为工作繁忙,没有去报过案。所以收到信件后任区长直接交给他拿去烧毁,没有理睬对方。也从来没有去汇过钱,没有收藏过任何敲诈信件。2013年3月10日左右收到一封敲诈信,好像是湖南邵阳市寄过来的信件,直接拿去烧毁了。8、被告人谭广辉的供述证明,今年春节前,他听老乡张和平说PS裸照敲诈政府官员很赚钱。只是他一直没有这方面的资源,不知道具体该怎么操作。他就问张和平要用于敲诈的底片和敲诈信,并叫其帮他买了建行、农行等银行卡。他通过网络搜索到一些官员的照片、电话号码和地址,又找了一个会操作PS照片的人在他租住的邵阳市雍翠苑15幢403室内,帮他做(在网上搜索官员头像)合成PS淫秽图片。做好之后,再由他老婆曾某甲拿到邵阳申通快递公司用快递寄出去。敲诈信的内容大致是;告诉这些官员他们手上有对方大量的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视频资料,要求对方打钱到他们指定的账户上,如果不这样做,他们就将照片公之于众。3月份他寄了两次信,一次是90多封,一次是60多封。快递单都是他老婆填的,信寄出去后,他用电话查询银行卡是否有钱打入。他作案用的手机和银行卡在今年3月16日搬家之前,丢到邵水桥河里去了。至今为止,他还未敲诈到任何财物。。9、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证明,她老公谭广辉听人说做PS敲诈勒索很好赚钱,然后向一个叫张和平的老乡学习并拿了一些资料,学到了如何进行PS图片敲诈。谭广辉在她那里拿了四、五万元钱做资金,买了一些银行卡。做好的PS的图片和打印好的敲诈信件,就由她通过邵阳申通快递公司的一个很小的网点寄出去的。之后谭广辉就会用电话查询是否有钱打入银行卡。到2013年3月份,她老公听说公安机关在调查、打击用PS照片敲诈领导的犯罪活动,就把作案用的工具丢了。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天刑初字第746号及乌鲁木齐市天山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谭广辉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月5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于2010年5月11日释放。11、邵阳市双清区龙须塘办事处石家园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谭密儿、谭晨旭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被告人曾某甲无固定工作,抚养两个小孩,最小的孩子尚未满2周岁。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广辉、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谭广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曾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本案属于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谭广辉、曾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广辉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广辉及其辩护人彭豪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为3920万元,证据不足,只能认定未遂金额为20万元,经查:公诉机关所提交的证据中,只能证明寄给浙江省李某甲的敲诈信内容,其余信件内容均不能证实,以此信内容推断被告人所寄信件的全部内容,明显证据不足,对被告人谭广辉及其辩护人彭豪的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谭广辉的辩护人彭豪还提出被告人谭广辉具有自首情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羞一、被告人谭广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曾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14年4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国辉人民陪审员 彭爱军人民陪审员 朱 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