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宾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叶某申请执行简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简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宾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叶某。被执行人简某某。叶某与简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宜宾民初字第22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叶某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恢复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2012)宜宾民初字第221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应给付抚养费部份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春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兴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