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民初字第010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张高峰与杜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高峰,杜世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韩民初字第01027号原告张高峰,男,生于1975年6月9日,汉族,高中文化。被告杜世杰,男,生于1975年10月5日,汉族,大专文化。原告张高峰诉被告杜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高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世杰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7月15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写有借条:“今借到张高峰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月息1分,借款人:杜世杰。”但是被告借钱后,原告多次催其还钱,被告推诿不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0000元借款并从2012年7月15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至被告清偿完毕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2012年7月15日被告杜世杰所打欠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张高峰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月息1分。借款人:杜世杰。”证明被告杜世杰借原告张高峰现金10万元。被告杜世杰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开庭前法庭向被告杜世杰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杜世杰承认借条是其所打,并在该借条的复印件上亲笔确认:“属实,打条之后未还利息,本金也未还。”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5日,被告杜世杰向原告张高峰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1%,并出具条据一张。之后原告张高峰催其偿还,被告杜世杰至今未偿还该笔债务本金及利息。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张高峰要求被告杜世杰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世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张高峰人民币十万元。并从2012年7月15日起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杜世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旺纯代理审判员 薛建梅代理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