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顺法均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何礼亮与黎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礼亮,黎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顺法均民初字第663号原告何礼亮。委托代理人陆勇山,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惠玲。原告何礼亮诉被告黎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判。本案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何礼亮的委托代理人陆勇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惠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礼亮诉称,2012年9月19日,被告黎惠玲以个人经营资金周转因难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在2012年10月15日前偿还。后被告因资金周转因难在2012年9月25日立下借款协议,约定被告从2012年9月25日起,以15日为一期,分10期每期偿还4000元给原告,直至借款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据此,原告何礼亮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2.判令被告归还逾期还款利息2667元(暂计至起诉之日,并顺延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向被告黎惠玲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黎惠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原告何礼亮为证实所起诉的事实,在诉讼中提交以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款协议、证人证言、证人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因个人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于2012年9月19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3.发票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因本案垫付了1000元律师费的事实。案经开庭审理,被告黎惠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何礼亮提交的证据1、2、3,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证明所起诉的事实。对原告何礼亮提交的证据1、2、3,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9日,原告将借款40000元交付给被告,双方约定还款期限至2012年10月15日止。2012年9月2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借款协议,被告确认向原告借款40000元,经与原告协商,将借款分10期归还,每期还款4000元,从2012年9月25日起,每15日为1期如此类推。因催收借款及违约而产生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借款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还款,原告经追收未果,2013年10月29日委托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代为提起诉讼,在支付了律师费1000元后,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012年9月19日,原告将借款40000元交付给被告,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应履行按约还款的义务。2012年9月25日,经协商,被告承诺从2012年9月25日起,每15天为1期向原告归还借款4000元直至清还为止。被告作出承诺后,并未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向原告支付借款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律师费的责任。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借款40000元及利息(暂计至2013年10月30日的利息为2667元)、律师费1000元的主张,对支付借款40000元及律师费1000元的主张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对利息主张,依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暂计至2013年10月30日的利息为2031.81元(利息计算另见附表),故对利息的主张,本院支持被告支付暂计至2013年10月30日的利息2031.81元,之后利息计至清还完毕之日止的部分,其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黎惠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礼亮支付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10月10日起至清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暂计至2013年10月30日为2031.81元,之后利息从2013年10月31日起计至清还完毕之日);二、被告黎惠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礼亮支付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何礼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黎惠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91.68元(已由原告何礼亮垫付),由原告何礼亮负担13.02元,被告黎惠玲负担878.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海昌审 判 员 蒋竞雄代理审判员 林思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欧阳琦附:黎惠玲借款利息清单(暂计至2013年10月30日)日期本金(元)半年利率(5.6%)、日期(天数)、利息(元)一年利率(6%)、日期(天数)、利息(元)一至三年利率(6.15%)、日期(天数)、利息(元)合计(元)2012年10月10日4000至2013年4月9日、112元至2013年10月9日、120元21天、14.35元246.35元10月25日4000至2013年4月24日、112元至2013年10月24日、120元6天、4.10元236.10元11月9日4000至2013年5月8日、112元175天、116.67元228.67元11月25日4000至2013年5月24日、112元160天、106.67元218.67元2013年1月9日4000至2013年7月8日、112元145天、96.67元208.67元1月25日4000至2013年7月24日、112元130天、86.67元198.67元2月9日4000至2013年8月8日、112元115天、76.67元188.67元2月24日4000至2013年8月23日、112元100天、66.67元178.67元3月11日4000至2013年9月10日、112元85天、56.67元168.67元3月26日4000至2013年9月25日、112元70天、46.67元158.67元合计2031.81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