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人永昌县瓴源鸿枸杞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康全忠林地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昌县瓴源鸿枸杞开发有限公司,康全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永昌县瓴源鸿枸杞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康全忠,男,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人永昌县瓴源鸿枸杞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康全忠林地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执行人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执字第1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宏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代理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世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