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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霞民初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霞民初字第1556号原告陈某,男,1987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霞浦县。委托代理人王家木,男,1951年4月30日生,汉族。被告徐某,女,198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2月30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雷树连审 判 员  江兴兴人民陪审员  郑蕤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平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