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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江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江分公司诉被告张力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江分公司,张力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江民初字第299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江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凯江镇下东路136号。负责人:杜杰,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力,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中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江分公司诉被告张力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江分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以“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江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江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玉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小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