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洪山法执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朱佳锐与武汉巨惠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佳锐,武汉巨惠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朱佳锐,武汉巨惠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洪山法执字第00555号申请执行人:朱佳锐,男,汉族,1983年2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潜江市。被执行人:武汉巨惠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武昌区武铁佳苑26栋2单元2902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劳人仲裁字(2013)第131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巨惠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总计人民币27000元整。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律二〇一三年××月××日书记员 陈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