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民初字第24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陈庆诉陈伟、李文娜、徐州恒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陈伟,李文娜,徐州恒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铜民初字第2474号原告陈庆,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徐州市云龙区人,职工。委托代理人吴玮,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徐州市铜山区人。被告李文娜,女,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徐州市云龙区人,职工。被告徐州恒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负责人。原告陈庆诉被告陈伟、李文娜、徐州恒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孝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伟、李文娜、徐州恒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庆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徐州恒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系陈伟个人独资开办的有限公司。2011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分三次借原告65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未予偿还,特起诉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合计710000元。被告陈伟、李文娜、徐州恒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陈伟、李文娜系夫妻关系,徐州恒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系陈伟个人独资开办的有限公司。2011年4月22日至12月13日,被告陈伟及被告徐州恒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并签订三份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数额、还款期限及利息。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通过银行转账汇给被告陈伟97000元、247000元、291000元,共计635000元。借款期间,被告陆续支付原告利息至2012年5月份。2012年6月,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及利息未果。诉讼中,原告要求被告按实际借款数额偿还,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2年6月1日起计算利息。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三份借款合同、原告提供的银行汇款单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陈伟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金额为650000元,但原告实际汇款为635000元,提前扣除利息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应按照实际数额计算本金。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36%,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对于高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伟、李文娜、徐州恒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庆借款63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自2012年6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的履行义务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0900元,减半收取5450元,诉讼保全费4120元,合计957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王孝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永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