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围民初字第39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围民初字第3963号原告马某某,男。被告何某某,女。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兴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8月18日我与被告经人介绍再婚,结婚后感情不和,被告经常离家出走,不知去向,被告最近一次已经离家出走将近一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经无法共同生活;我与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债权及债务;无存款。现因双方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以本人陈述及证人马某某的调查笔录用来证实自己的主张。被告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于2009年8月18日经人介绍后再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感情不和,被告经常离家出走,双方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债权及债务;无存款。2013年11月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马某某的调查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感情不和,未能建立起深厚夫妻感情,被告经常离家出走,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贾兴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 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