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民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贵州双龙公司诉河北建工贵阳米兰春天项目部等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4)白民商初字第4号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双龙慧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阳米兰春天工程项目部,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民商初字第4号原告贵州双龙慧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法定代表人李汶武。委托代理人程庚,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晓艳,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阳米兰春天工程项目部,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南湖新区中环路与七一路交汇处利海·米兰春天项目部。负责人刘伟,该项目部经理。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法定代表人周培杰。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李云霄,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双龙慧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阳米兰春天工程项目部、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5769362.95元,已经超出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本院受理该案违反了级别管辖规定,且第三被告住所地为石家庄市,故要求将本案移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贵阳市,本案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的住所地在贵阳市,本案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5769362.95元。根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之规定,该案诉讼标的额超出了基层法院受理范围,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综上,本案裁定如下: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级别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对本案地域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本案移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前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