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蒋新财、蒋新龙、盘美凤、蒋天波、方剑、蒋天地与蒋新彩、盘继光及第三人盘心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新财,蒋新龙,盘美凤,蒋天波,方剑,蒋天地,蒋新彩,盘继光,盘心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民初字第556号原告蒋新财(又名蒋新才),男,汉族,农民,。原告蒋新龙,男,汉族,农民。原告盘美凤,女,汉族,农民。原告蒋天波,男,汉族,农民。原告方剑,男,汉族,农民。原告蒋天地,男,汉族,农民。上述六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卢永华,男,湖南省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蒋新彩,男,汉族,农民。被告盘继光,男,瑶族,农民,。第三人盘心为,男,瑶族,农民。原告蒋新财、蒋新龙、盘美凤、蒋天波、方剑、蒋天地与被告蒋新彩、盘继光及第三人盘心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六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耀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新财、蒋新龙、盘美凤、蒋天波、方剑、蒋天地以被告蒋新彩自愿返还了下牛角漯责任山林木款4000元,另800元是本村盘家组的,不需要返还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新财、蒋新龙、盘美凤、蒋天波、方剑、蒋天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蒋新财、蒋新龙、盘美凤、蒋天波、方剑、蒋天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0元,因原告蒋新财、蒋新龙、盘美凤、蒋天波、方剑、蒋天地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蒋新财、蒋新龙、盘美凤、蒋天波、方剑、蒋天地承担。审判员 胡耀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先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