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2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红菊诉被告王伟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菊,王伟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2561号原告刘红菊,又名刘宏菊,女,1973年9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根栓。被告王伟杰,又名王卫杰,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菊诉被告王伟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红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