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中刑执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邱小平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小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刑执字第00125号罪犯邱小平,男,1982年10月02日出生于江西省宜春市,汉族,现在湖南省坪塘监狱服刑。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9日作出(2010)浏刑初字第7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小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坪塘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小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该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邱小平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小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4年01月0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志维审判员  龙新国审判员  杨铁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