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中民一终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彭某与尹某甲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某甲,彭某,尹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中民一终字第4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某甲。委托代理人周绍恒(特别授权),男,汉族,1948年11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委托代理人张智华(特别授权),男,1950年6月18日出生,侗族。委托代理人杨学东。原审第三人尹某乙。上诉人尹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彭某、原审第三人尹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2)怀鹤民一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尹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绍恒,被上诉人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智华、杨学东,原审第三人尹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彭某在一审时提交了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新家庄村民委员会及怀化市鹤城区河西街道办事处白岩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拟证实在一审时尹某甲下落不明,同时拟证实彭某、尹某甲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土地并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后被征用获得补偿款8万多元,并获得三个门面的安置地,该门面安置地登记在尹某甲父亲尹某乙名下的事实。但在二审中,尹某甲又提交了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新家庄村民委员会和怀化市鹤城区河西街道办事处白岩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拟证实两个村民委员会在一审时给彭某所出具证明的内容不是村民委员会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是当事人事先拟好的。因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新家庄村民委员会及怀化市鹤城区河西街道办事处白岩村村民委员会针对本案事实所出具的证明前后矛盾,且尹某乙在二审庭审中对一审法院给其所作的调查笔录的内容予以否认,从而导致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2)怀鹤民一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尹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退还给尹某甲。审 判 长 杨 荣审 判 员 周永连代理审判员 舒易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云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