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沛民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褚夫权与袁波、袁勇、贾理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夫权,袁波,袁勇,贾理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沛民初字第1511号原告褚夫权被告袁波被告袁勇被告贾理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褚夫权诉被告袁波、袁勇、贾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褚夫权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褚夫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褚夫权撤回对被告袁波、袁勇、贾理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褚夫权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伟代理审判员 戚晓雷人民陪审员 张兆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