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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许发聪与青岛美樱食品有限公司、解玉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发聪,青岛美樱食品有限公司,解玉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商初字第40号原告许发聪。被告青岛美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龙泉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林,经理。被告解玉莹,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发聪与被告青岛美樱食品有限公司、解玉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发聪撤回对被告青岛美樱食品有限公司、解玉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1元减半收取23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国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