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许发聪与青岛美樱食品有限公司、解玉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发聪,青岛美樱食品有限公司,解玉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商初字第40号原告许发聪。被告青岛美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龙泉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林,经理。被告解玉莹,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发聪与被告青岛美樱食品有限公司、解玉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发聪撤回对被告青岛美樱食品有限公司、解玉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1元减半收取23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国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