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诉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李兵与合肥金品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郁元元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兵,合肥金品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郁元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诉保字第00005号申请人:李兵,男,汉族,1968年10月1日出生,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代理人:陈革,安徽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合肥金品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郁元元,女,汉族,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兵因与被申请人合肥金品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郁元元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查封被申请人郁元元所有的皖AVV0**号宝马轿车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被申请人郁元元所有的皖AVV0**号宝马轿车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立即查封本案担保人担保财产。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孝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