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民初字第38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宽才与柳宝庆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宽才,柳宝庆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书霸民初字第3884号原告:王宽才。被告:柳宝庆。原告王宽才诉被告柳宝庆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蔡德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宽才、被告柳宝庆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生产的电脑桌进行贴面加工,至2013年9月13日被告下欠原告加工费51000元,经多次催要未付,无奈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加工费5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欠款属实,条是我打的,但因外面的帐要不回来,暂时给不了。经审理查明:原告在从事贴面加工业务期间为被告生产的电脑桌进行贴面加工,至2013年9月13日双方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加工费计51000元,被告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欠据1份,此款被告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1份及庭审��录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电脑桌面加工行为系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结果,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加工合同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下欠原告加工费51000元未给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加工费51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柳宝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宽才加工费51000元。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被告柳宝庆承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蔡德胜书记员 高吉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