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1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周明祥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不 予 假 释 决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1092号罪犯周明祥,男,1976年1月17日生,汉族,安徽省宣城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以(2010)翔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明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以(2010)厦刑终字第4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3年12月2日以罪犯周明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2日在安徽省庐江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储贻灿、尼萌,安徽省庐江监狱干警朱寿梅;证人钟保生、姚飞廷;罪犯周明祥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周明祥曾因犯敲诈勒索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4年5月30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敲诈勒索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主观恶性大,社会影响恶劣,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证据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周明祥不予以假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