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商初字第15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徐州市天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天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商初字第1537-1号原告徐州市天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南路马市街综合楼302室。法定代表人朱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全,江苏逸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沛县歌风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开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天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天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天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30元,减半收取88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徐州市天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