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8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万伦华与肥西县紫蓬山管理委员会凤凰村村委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伦华,肥西县紫蓬山管理委员会凤凰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809号原告:万伦华,男,195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XX军。被告:肥西县紫蓬山管理委员会凤凰村村委会。负责人:董世德。原告万伦华与被告肥西县紫蓬山管理委员会凤凰村村委会餐饮服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3年12月26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原告万伦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万伦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明显助理审判员 曾凡玲人民陪审员 许正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梅乐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