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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梨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原告谷山与被告鸡西梨园物业管理公司、鸡西市阳光热力公司财产损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山,鸡西市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鸡西市阳光热力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梨民初字第12号原告谷山,男,汉族。被告鸡西市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鸡西市阳光热力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山诉被告鸡西市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鸡西市阳光热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0元,减半收取28.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任希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 郭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