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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垫法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谭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谭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垫法民初字第00130号原告胡某某,女,194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谭某某,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谭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胡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克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