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刘光碧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厚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光碧,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厚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33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光碧,女,汉族,1955年11月14日生,无业。委托代理人张莉,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远芳(上诉人之儿媳),女,汉族,1978年2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三村*号*幢。法定代表人邱晓东,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周俊,该局社会保险科工作人员。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重庆厚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三重村。法定代表人杨怡,职务董事长。上诉人刘光碧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厚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的(2013)九法行初字第00103号行政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光碧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光碧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光碧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光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琦审 判 员 封 莎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