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25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辜钶翔与陈卫萍、孙洪全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辜钶翔,陈卫萍,孙洪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2546号原告辜钶翔,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杜玉红,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卫萍,无业。被告孙洪全,安丘市农业局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光富,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辜钶翔与被告陈卫萍、孙洪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辜钶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2020元,由原告辜钶翔负担。审判长 赵 连 明审判员 陈 安 群审判员 李 连 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丽君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