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东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蒋赟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金东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于浙江金华市,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9月1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3)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钱斌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30日,被告人蒋某向金华银行申领卡号为×××1066的贷记卡一张,��用额度25000元(2012年12月11日至2013年1月21日经蒋某申请,信用额度调整至28750元)。2012年10月15日起开始刷卡使用,截至2013年1月19日共欠银行本金人民币28668.42元,本息、滞纳金共计37897.63元,逾期后金华银行多次用电话、短信形式对其催收。2013年12月19日,被告人蒋某家属已代其向金华银行归还全部本金及滞纳金。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蒋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章某等人的证言;侦破经过;信用卡申领表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蒋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就本案情节适用法律提出的意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并已归还本息等,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4日起至2014年1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卢炳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