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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刑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王金雨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金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380号罪犯王金雨,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北省廊坊市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二月九日作出(2006)霸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金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和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3年12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金雨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月21日至2013年4月15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获耳目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二〇〇三年一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金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谷 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