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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海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41号原告海某某,女,生于1972年5月21日,汉族。被告许某某,男,生于1968年5月16日,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海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海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某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于自己真是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海某某负担。审判员  单成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长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