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泸泸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泸县支行申请执行李永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泸县支行,李永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泸泸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泸县支行。被执行人李永芳,女,汉族,住泸县毗卢镇。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泸县支行与李永芳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2010)泸泸民初字第15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永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永芳在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毗卢信用社的存款7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