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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船执恢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尹维斗与郑广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维斗,郑广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船执恢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尹维斗,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郑广利,男,满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尹维斗与被执行人郑广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船民二初字第38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内容:被告郑广利欠原告尹维斗借款本金12,700.00元、利息1,000.00元,合计13,700.00元,于2012年10月20日一次性付清。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尹维斗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12月6日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终结。2013年3月11日申请执行人尹维斗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期间,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郑广利工资收入及公积金存款,共计16,134.00元。申请执行人收到上述款项后,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符合法定的结案条件,可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船民二初字第3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费107.00元由被执行人郑广利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智审判员  闫 伟审判员  裴广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