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城商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马玲与张忠彬、秦立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玲,张忠彬,秦立彬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莱城商初字第818号原告:马玲,女,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代理人:苏瑞云,山东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忠彬,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万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职工。被告:秦立彬,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原告马玲与被告张忠彬、秦立彬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玲及其委托代理人苏瑞云、被告张忠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立彬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玲诉称:原告与被告张忠彬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12日,被告张忠彬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将两人所有的鲁S×××××号出租车转让给被告秦立彬。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法院确认两被告签订的出租车转让协议无效;责令被告秦立彬返还鲁S×××××号出租车;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张忠彬辩称: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秦立彬已支付全部购车款20万元,且已过户给秦立彬,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秦立彬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马玲与被告张忠彬系夫妻关系,于2004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11月14日购买二手桑塔纳出租车一辆,车牌号为鲁S×××××。2012年6月份,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马玲离家在外租房居住至今。2013年4月12日被告张忠彬未经原告马玲同意,擅自将鲁S×××××号出租车转让给被告秦立彬,同日在莱芜市顺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监督下双方签订协议,并将该车辆过户登记至被告秦立彬名下。原告马玲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确认两被告签订的出租车转让协议无效;责令被告秦立彬返还鲁S×××××号出租车。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租车汽车营运合同、出租车转让协议、顺达出租车公司出具的证明、调查笔录及原、被告的陈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核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关于本案转让协议是否无效的问题,首先,本案车辆权属仅登记于被告张忠彬一人名下,且是在顺达出租汽车公司的主持监督下两被告达成转让协议,由张忠彬一人出面与秦立彬签订协议,也符合出租车公司的通常做法,因此被告秦立彬有理由相信被告张忠彬对该车辆有处分权,其在与被告张忠彬签订转让协议时对于是否还存在其他共有人的审查无明显过错或重大过失。其次,关于车辆的转让价格,两被告向法庭陈述为20万元,但两被告均向出租车公司陈述为23.5万元,本院认为,无论是20万元还是23.5万元均未背离当时的市场价,也与顺达出租汽车公司的工作人员孟召亮对市场价格的陈述基本一致。最后,本案车辆及相��证件已于2012年4月12日交付给被告秦立彬,权属已依法过户至被告秦立彬名下。综上,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之规定,被告秦立彬对鲁S×××××号出租车构成善意取得,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马玲要求确认本案出租车转让协议无效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慧凤代理审判员 刘彦青人民陪审员 谷道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颖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