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鹤山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冯新云与被告张同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新云,张同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鹤山民初字第556号原告冯新云,女,1975年3月24日出生。被告张同臣,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鹤壁中泰矿业有限公司职工。原告冯新云与被告张同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原告冯新云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新云的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新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新云承担。审判员 薛安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爱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