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3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彭微微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微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330号罪犯彭微微,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关河监区服刑。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0日作出(2009)龙刑初字第0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微微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案经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9)蚌刑终字第02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6月8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彭微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微微在减刑后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微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微微减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2月2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