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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曹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民初字第1252号原告曹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司纪涛,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洪玮,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女,1979年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原告曹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及委托代理人郝洪玮,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2003年10月经济南市历下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4年8月生育一女曹某某。双方由于性格差异,经常发生争吵,感情确已破裂,已无维系婚姻之必要。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曹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诉讼费由双方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结果;2、户籍证明信(复印件);3、2013年7月,济南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被告杨某某居住证明;4、2013年7月16日,济南市历下区某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5、保证书3份。被告杨某某辩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不作任何答辩。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手机录音(2份)。经审理,本院认定下列事实:原告曹某与被告杨某某2003年10月在济南市历下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8月婚生女儿曹某某,现在济南市某小学上四年级。本院认为,原告曹某与被告杨某某虽然发生夫妻矛盾纠葛,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没有确已破裂。曹某起诉要求与杨某某离婚,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为此本院不准双方离婚。夫妻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忠实,相互扶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曹某与杨某某夫妻双方都应当珍惜夫妻感情,彼此体贴关心,相互宽容体谅,妥善消解日常生活中出现的意见分歧和矛盾隔阂,齐心协力创造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生活,孝敬双方老人,精心抚育孩子健康茁壮成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曹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曹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300元,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昭新审判员  郭 喆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