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法执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深圳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某债务利息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xxxx有限公司,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蒲法执字第0020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xx,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xx,男,1982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高阳镇xx村x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蒲城县人民法院(2012)蒲民初字第009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3年6月28日前将320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5800元、执行费4613元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xx银行存款362119元(含已计至2013年12月28日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08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予以拍卖、变卖,支付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百顺二O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 正 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