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邵启岳与被告程金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启岳,程金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895号原告邵启岳,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被告程金玉,女,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启岳与被告程金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启岳于2013年12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程金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启岳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启岳撤回对被告程金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邵启岳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汪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