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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齐民一终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黑龙江水利水电公司与信双全等九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总公司,罗××,信××,郑××,高××,金××,石××,韩××,于××,赵××,王××,黑龙江省××X总公司道路桥梁X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齐民一终字第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委托代理人任××委托代理人王××。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共同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X总公司道路桥梁X公司。负责人塔××。委托代理人王××上诉人黑龙江省××总公司、罗X为与被上诉人信××、郑××、高X、金X、石××、韩××、于××、赵××、王××,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总公司道路桥梁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2)建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了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2)建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发回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梁铁宾审 判 员  左 齐代理审判员  杨志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