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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法民初字第08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8251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被告何某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冯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