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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民初字第26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山东鲁维制药有限公司与王连富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鲁维制药有限公司,王连富,车玉清,司书峰,司雯雯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川民初字第2665号原告:山东鲁维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凤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马基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曹红川,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连富。被告:车玉清。被告:司书峰。被告:司雯雯。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铭,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鲁维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维公司)与被告王连富、车玉清、司书峰、司雯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由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川劳人仲案字(2013)第301号裁决书结案。鲁维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红川,被告司书峰及其与王连富、车玉清、司雯雯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鲁维公司诉称,四被告亲属王艳美是在下班途中因车祸死亡,其家属已经选择通过交通事故向肇事方进行索赔,不应该再重复向原告进行索赔,要求不支付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四被告辩称,仲裁裁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要求鲁维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18606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支付王连富2013年1月至2013年9月供养亲属抚恤金6102元,支付车玉清2013年1月至2013年9月供养亲属抚恤金6102元;自2013年10月起按月支付王连富供养亲属抚恤金678元、自2013年10月起按月支付车玉清供养亲属抚恤金678元。如遇政策调整,该待遇按规定执行。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事实:王艳美系鲁维公司职工,鲁维公司未给王艳美缴纳工伤保险。2012年12月19日王艳美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13年4月17日王艳美被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死亡,王艳美死亡前月平均工资为2260元。另查明,王连富、车玉清系王艳美之父母,司书峰系王艳美之配偶,司雯雯系王艳美之女。上述事实,有工伤认定书、工资表、(2013)川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就具体的工伤待遇项目,本院逐项分析、论证如下:1、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问题。王连富等四被告主张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此项待遇为436200元(21810×20),鲁维公司对计算的标准及依据均无异议,因此对此项待遇本院予以认定。2、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问题。因王连富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65岁、车玉清已年满64岁,且依据(2013)川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对王连富、车玉清被扶养事实的认定,本院认定鲁维公司应当支付王连富、车玉清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按职工本人工资的30%支付,鲁维公司对计算标准及依据均无异议。因此,鲁维公司应支付王连富、车玉清自2013年1月至2013年9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为6102元(2260×30%×9);自2013月10月起,鲁维公司应每月支付王连富、车玉清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为678元(2260×30%)。如遇政策调整,该待遇按规定执行。本院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王连富等四被告作为王艳美的近亲属既可以主张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也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但丧葬费等直接费用不属于双重赔偿的范围,且本案中的丧葬费已在(2013)川民初字第25号民事案件中处理过,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因此对四被告丧葬补助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王连富等四被告主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山东鲁维制药有限公司支付王连富、车玉清、司书峰、司雯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山东鲁维制药有限公司支付王连富自2013年1月至2013年9月供养亲属抚恤金6102元,支付车玉清自2013年1月至2013年9月供养亲属抚恤金6102元;三、山东鲁维制药有限公司自2013年10月起每月支付王连富供养亲属抚恤金678元,自2013年10月起每月支付车玉清供养亲属抚恤金678元,上述两项供养亲属抚恤金如遇政策调整,该待遇按规定执行;四、驳回王连富、车玉清、司书峰、司雯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山东鲁维制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姚 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甜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