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广商诉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沟支行与扬州志成无妨布有限公司,扬州市新华笔刷有限公司,扬州市华美印务有限公司,戴继才,陈道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沟支行,扬州志成无纺布有限公司,扬州市新华笔刷有限公司,扬州市华美印务有限公司,戴继才,陈道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商诉保字第0002号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沟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中路106号。被申请人扬州志成无纺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杭集工业园区。被申请人扬州市新华笔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杭集镇杭府街2号。被申请人扬州市华美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杭集镇曙光路东侧。被申请人戴继才,男,汉族,1959年2月7日出生,被申请人陈道英,女,汉族,1962年11月19日出生,申请人江苏银行因与被申请人志成公司、新华公司、华美公司、戴继才、陈道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志成公司、新华公司、华美公司、戴继才、陈道英名下价值42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志成公司、新华公司、华美公司、戴继才、陈道英名下银行存款42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等值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被查封、冻结的财产不得擅自转移、过户、毁损、赠与等。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光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