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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0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章卫星与张庆、郭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卫星,张庆,郭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民初字第0841号原告章卫星,男,汉族,1966年2月4日出生。被告张庆,男,汉族,1988年1月6日出生。被告郭磊,男,汉族,1981年1月30日出生。原告章卫星与被告张庆、郭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卫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庆、郭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卫星诉称,2010年8月9日,被告张庆向章卫星借款25000元,被告郭磊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张庆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郭磊拒绝履行担保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庆、郭磊连带支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14000元(利息自2010年9月19日起计算至2013年3月17日),承担案件诉讼费。被告张庆、郭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章卫星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款合同书、借款条,经过庭审出示,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9日,被告张庆与原告章卫星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书,约定,张庆借章卫星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借期自2010年8月19日起至2010年9月18日止,逾期还款按本金的每天20%给付违约金,再按每天300付补偿金(拾天),超过拾天的借款金额双倍偿还。被告郭磊以连带担保人的身份签字。借款到期后,张庆、郭磊未付借款本金及违约金。章卫星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章卫星为证明借款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借款合同书、借款条原件。借款合同书、借款条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主要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可以证明被告张庆借款事实。对于章卫星主张张庆归还借款本金2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借期内双方未约定利息的计算方法或数额,视为不支付利息。关于逾期还款违约金14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超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参照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6个月以内的贷款年利率为4.86%),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计算标准显属过高,本院调整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分段予以计算。经计算,原告章卫星主张的违约金总额14000元(从2010年9月19日计算至2013年3月17日)尚在合理范围之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磊以连带担保人身份签字,章卫星要求郭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庆、郭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庆支付原告章卫星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元及违约金14000元。二、被告郭磊对被告张庆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被告张庆追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375元由被告张庆、郭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徐州市永安支行,账号为:32001718336058068002)。审 判 长  王顶海人民陪审员  孙荣林人民陪审员  吴世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程 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