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中民终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刘×1等与高×1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1,王×,崔×,刘×3,高×1,高×2,高×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00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1,男,1944年7月10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女,1944年12月1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兼崔×之法定代理人)刘×2,女,1973年6月7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崔×,男,1999年11月17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刘×3,女,1950年11月27日出生。以上五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金翔,北京市京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五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冉,北京市京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1,女,1974年6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2,女,1975年9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3,女,1978年7月30日出生。上诉人刘×1、王×、刘×2、崔×、刘×3因与被上诉人高×1、高×2、高×3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5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1、王×、刘×2、崔×、刘×3于2013年10月16日邮寄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1、王×、刘×2、崔×、刘×3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1、王×、刘×2、崔×、刘×3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720元,由高×1、高×2、高×3负担1800元(已交纳),由刘×1负担920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920元,由刘×1、王×、刘×2、崔×、刘×3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新华代理审判员 陈 静代理审判员 鲁 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