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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泉执字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成都交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蒋莉民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交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蒋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泉执字9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交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蒋莉。申请执行人成都交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莉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交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龙泉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莉给付申请执行人成都交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7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案件受理费682元。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蒋莉在银行无存款,车辆管理所无车辆信息,房管局无房产登记,同时查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交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成都交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交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本次申请执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7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案件受理费682元。被执行人蒋莉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交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7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案件受理费682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龙泉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成都交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运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