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兴民初字第26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丽铭诉被告徐文耀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徐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兴民初字第2679号原告陈某某。法定代理人陈某。系原告之母。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宇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