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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兴民初字第26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丽铭诉被告徐文耀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徐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兴民初字第2679号原告陈某某。法定代理人陈某。系原告之母。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宇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