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江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肖鹏罚金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江执字第141号移送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肖鹏,农民。关于执行肖鹏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雁江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3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找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3)雁江刑初字第162号案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芳审 判 员 许伦康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宗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